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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管局关于境外类央行机构投资银行间汇市账户

2015-11-05 08:47 字体:|收藏|打印

在业内人士看来,对境外央行直接放开间市场,更大的意义或许在于便利其在境内的投资。

  为满足境外中央银行、货币当局、其他官方储备管理机构、组织以及主权财富(以下统称为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投资境内银行间市场的实际需求,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关于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投资银行间市场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称,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参与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和外汇市场交易,可凭投资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备案表或有关部门关于开展相关业务资金往来的复函,在境内银行开立境内外汇专用账户。账户性质代码为3400-境外机构/个人境内外汇账户,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参与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和外汇市场所涉及的相关外汇收支,均可凭支付指令通过其外汇专用账户直接办理。

  《通知》还指出,境内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13]4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采集规范(1.0版)>的通知》(汇发[2014]1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15]27号),完整、准确、及时地报送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的相关数据。

  9月1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出席夏季达沃斯论坛开幕式致辞时表示,中国将稳步实现资本项目下可兑换。并称,前不久,中国放开了境外央行类机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下一步还将允许境外央行类机构直接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

  人民银行新闻发言人随后回应称:“下一步,将允许境外央行类机构直接进入间外汇市场,开展即期、远期、掉期和期权等外汇交易”。并且,“境外央行类机构及其交易对手都不需要为此类交易交存外汇准备金”。

  “一定程度上,这是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和人民币国际化的重要步骤。境外央行成为直接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的会员,可以在中国的银行间市场便利地进行本外币的兑换,进而为其在中国进行资产配置创造条件。”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校长助理长丁志杰此前在接受《第一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在业内人士看来,对境外央行直接放开银行间外汇市场,更大的意义或许在于便利其在境内债券市场的投资。

(责任编辑:df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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