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3日,“深圳痛经假经确诊可休1到2天”引发关注。据悉,“痛经假”的概念其实由来已久。1993年由原卫生部、全国总工会等5部门联合颁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就已指出,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据不完全统计,目前至少北京、上海、陕西、山西、安徽等10余个省份,在地方性规定中明确了女性劳动者的这一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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