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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碰瓷儿”公交车 一出租司机获刑两年半

2019-07-11 20:26 北京青年报字体:|收藏|打印

  41岁的出租车司机张某故意制造交通事故20起,利用公交司机害怕被罚的心理,敲诈勒索司机4.8万余元。7月11日上午,北京朝阳法院公开宣判,以敲诈勒索罪,一审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至2018年8月间,张某作为北京银建出租汽车公司驾驶员,驾驶出租车在北京市朝阳区、海淀区、昌平区等地,通过故意剐蹭等方式,先后制造多起与公交汽车的交通事故,并利用公交汽车驾驶员畏惧单位内部相关管理处罚等心理,勒索高某某等20名公交汽车驾驶员私下给付的钱款共计48650元。

  据多名公交车司机回忆,张某驾驶的出租车紧随公交车行驶,公交车要并线时其突然加速造成交通事故。因顾虑事故影响绩效工资、工资评定、安全里程、年终奖等,在张某主动提出私了后,公交车司机均采取私了方式进行赔偿,金额在500-5600元不等。

  张某称,自己曾干过两年公交司机,了解公交公司内部管理制度。2004年起张某开始从事出租行业,先后换了多家公司。后因月收入不够用,他借了三四万元的高利贷,用于交份钱、吃喝、打牌,算上利息一共6万多元需偿还。

  2016年8月27日,他“碰瓷”了一辆公交车,司机赔了他3000元。此后他先后发生20多起事故,索要赔偿款。每次事故他都不会上报公司,因银建公司并不要求出租车到指定修理厂维修,他便找开汽修厂的朋友维修。

  案件审理期间,张某家属代为缴纳人民币9865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被害人对单位内部相关管理处罚规定的畏惧心理,多次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向多名被害人勒索钱款,且数额较大,张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敲诈勒索罪。北京朝阳法院以张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三万元。张某在案48650元用于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3万元用于执行罚金刑,余款发还被告人。

  宣判后,张某当庭表示上诉。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赵加琪 通讯员 黄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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